用能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2009/125/EC)

Date:2022-11-21
人气  331

    20057月22日,欧盟发布《关于建立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2005/32/EC),简称EuP指令。EuP指令着眼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将生命周期的概念引入产品的设计环节中,从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和后期处理等整个生命周期的角度对“用能相关产品”提出全方位的节能和环保要求。

一、内容与范围

1、本指令建立了共同体内耗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以确保这些产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

2、本指令实施措施指定的耗能产品必须符合指令的设计要求,方能投放市场并/或投入使用。提高能源利用率将有利于保护环境、维系可持续发展和提高能源储备安全性。

3、本指令不适用于旅客/货物运输。

4、本指令及其实施措施将尊重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法案、共同体化学品法案,包括共同体关于含氟温室气体法案。

二、合格声明书与标志

1、在将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应标注CE合格标志,并由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合格声明书,声明保证其产品符合实施措施所有相关条款的规定。

2CE合格标志为附录三所示字母‘CE’。

3、合格声明书应包含附录六所列内容并依据相应的实施措施。

4、应禁止在耗能产品上标注在意义或形式上与CE合格标志相似,从而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记。

5、当耗能产品抵达终端用户手中时,各成员国可以要求(制造商)以官方语言提供本指令附录一、第二部分中包含的信息。成员国也应授权(制造商)以一种或多种其他共同体官方语言提供上述信息。当第一种情况适用时,成员国应对以下情况给予特别考虑:

(a)是否能以一致的符号或可被承认的代码或其他手段提供该信息;

(b)使用耗能产品的用户类型及所提供信息的性质。

    三、合格评定

1、在将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对该产品所有与实施措施要求相关的合格性做出评估。

2、合格评定程序应在实施措施中确定,生产商有权选择附录四规定的内部设计控制方式或附录五规定的管理体系方式。与风险成比例的公正评估程序应以 93/465/EEC号决议中规定的模式确定。

若有明显迹象表明某一产品有可能违规,成员国应尽快对该产品合规性展开能够提供事实依据的评估以便及时采取可能的挽救措施。该评估应交由合格机构负责。

若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经某机构设计,该机构按照欧洲议会与理事会 2001年 3月 19日第 761/2001号指令要求注册,允许共同体生态管理与监测计划 (EMAS)组织志愿参与(设计),且设计内容包括在其注册范围之内,则该机构的管理系统被视为符合本指令附录五规定的要求。若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经某机构设计,该机构的管理系统包含产品设计功能,且该设计功能依据经《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统一标准展开,则该机构的管理系统被视为符合本指令附录五规定的要求。

3、在将实施措施包含的耗能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之后,在该产品停止生产后十年之内,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应保存合格评定文件及合格声明书,以备成员国检查。在成员国相关机构提出检查要求十天之内,(制造商)应备齐所需文件。

4、合格评定及声明相关文件应以共同体官方语言之一书写。

四、实施措施

1、符合本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耗能产品应满足实施措施要求或满足本条第三款( b)确立的自律措施要求。实施措施经委员会通过后,应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确定的程序予以实行。

2、第一条所指条件包括:

(a) 根据昀新数据,耗能产品在共同体内每年至少销售 20万台。

(b) 耗能产品根据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数量,应对共同体的环境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参考第 1600/2002/EC号决议确立的共同体战略重点。

(c) 可以基于合理的成本大幅度改善该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考虑到:

——其他共同体法规的缺乏或市场因素对这一问题的错误引导;

——市场上同类功能的产品,其环保性能差异巨大。

3、起草实施措施的过程中,委员会应考虑执委会(参考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任何意见并进一步考虑如下方面的问题:

(a) 共同体环境保护重点,如 1600/2002/EC号及委员会的欧洲气候变化项目( ECCP)中所规定的重点。

(b)共同体法规及经评估的自律措施与强制性要求相比,应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目标。

4、在起草实施措施的过程中,委员会应:

(a) 考虑耗能产品的生命周期及重要环境指标,如:耗能指标。对于这些环境指标的分析深度和对其加以改善的可行性应与其影响深度成正比。不应因其他方面的不确定因素而延误制订重要环保指标的设计要求。

(b) 在竞争(包括在共同体以外市场)、创新、市场准入、成本与利益方面进行评估,该评估应考虑到对环境、消费者、制造商(包括中小企业)的影响。

(c) 考虑到成员国认为相关的现存国家级环保法规。

(d) 与利益关联人展开适当磋商。

(e) 以(b)条提到的评估为基础,就草拟的实施措施准备一份谅解备忘录。

(f) 确定执行日期,及任何阶段性、过渡性措施和时间;特别考虑对中小企业或主要由中小企业生产的特殊产品的影响。

5、实施措施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a) 从用户的角度讲,产品的功能不能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b) 健康、安全及环境不能受到负面影响。

(c) 消费者不应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考虑到产品价格的可承受性及其生命周期成本。

(d) 企业竞争力不应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e) 原则上,环保设计要求的制定不应导致专利技术的强制性使用。

(f) 不应造成制造商过多的行政负担。

6、实施措施应依据附录一和 /或附录二制定环保设计要求。针对某些有重要环境影响的环境指标应提出特殊的环保设计要求。对于附录一、第一部分某些特殊环保设计参数可不做环保设计要求。

7、应确保要求提出后,市场监督部门能够验证耗能产品的合格性。实施措施应指明,产品的合格性是否可通过直接检验产品确定,或需依据技术资料方可确定。

8、实施措施应包括附录七所列所有因素。

9、在起草实施措施过程中委员会进行的相关研究及分析应对公众,特别是有兴趣的中小企业公开。

10、在综合考虑各环境指标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候,实施措施的具体条款应附有说明,并经委员会按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审核通过。这些说明应可解决受措施影响的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如果需要,委员会可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材料,以便中小企业贯彻执行实施措施。

五、罚则

对于违规行为,成员国应制定罚则。罚则应本着有效、公平、有劝戒性的原则,并将违规程度,违规产品投放市场数量等因素考虑在内。

六、工作计划

1、在与意见征询论坛(参考第十八条)磋商后,委员会应按照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于 200776日前制定并公开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一份产品的参考性名单,名单中所列产品在此后三年里应优先贯彻执行实施措施。委员会应与意见征询论坛协商,定期修订工作计划。

2、在过渡期内,由于第一款中提到的首个工作计划仍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应按第十九条、第二款确定的程序,依据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并与意见征询论坛磋商后:

——由 ECCP认证可以通过改造大幅度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的产品,如:暖气、热水器、电动马达、家庭及服务业照明设备、家用设备、家庭及服务业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 HVAC(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并将这些产品作为首先执行实施措施的对象;

——单独制定一项措施以减少某些产品待机能源消耗。

2009 10 月31日, 欧盟公布了EuP指令的改写指令:《关于建立用能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框指令架》(2009/125/EC),即ErP指令,在EuP指令基础上将产品范围从直接用能产品扩展至“用能相关产品”,如绝缘密封材料、窗户、莲蓬头等,进一步影响了我国的更多产品。